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属事业单位,州管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群众种植牙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有关开展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的要求,州医保局、州卫健委按规定开展了制定15项口腔种植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相关工作,经报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州15项口腔种植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本次新增“种植体植入费”等15项口腔种植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含上浮政策,下浮不限。我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据其自身条件开展上述15 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