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河府〔2018〕31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要求,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费率比例为4.5%。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费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月缴费费率、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月缴费费率仍按河府〔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