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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特殊困难群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6/29 1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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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特殊困难群众的重要指示精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金昌市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工作。为将爱心扶孤助残行动落到实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印发《甘肃省特殊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甘卫体改函〔2023〕205号)精神,市卫健委联合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出台了《金昌市特殊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实施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答:(一)实施范围。特殊困难群众市域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市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特困家庭人员。

  1. 如何办理入院手续?

答: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特困人员等相关证件(证明)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收存社会保障卡、孤儿证明或特困人员等相关证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患者出院时如何进行费用结算?
    答:患者在出院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

五、不享受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情形有哪些?

答:有七种情形不能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所产生的住院费用。

3.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或明确有第三方责任的。

4.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

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5.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

6.有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情形的。

7.有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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