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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商丘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3/1/13 11: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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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先行支付。对县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省财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确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省级分担比例负担,剩余部分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对区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财政负担16%,其余24%部分,市区按3:7的比例负担,即市财政负担7.2%,区财政负担16.8% 。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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