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规范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好国家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要完成外配处方用药目录嵌入至本机构信息系统,并及时下载更新药品目录库。定点零售药店要完成信息系统支持与处方药品通用名相同的药品进行结算。2024年12月底完成互联网医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医保电子处方流转。自治区范围内本市外的互联网定点医院经与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互联网协议或将互联网医院与当地经办机构签订的互联网协议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凭互联网定点医院复诊开具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结算范围。
二、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使用“平台”进行医保处方流转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均应通过“平台”流转医保电子处方。其中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收纸质处方。参保人员使用纸质处方购买处方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每月月末,将接收的纸质处方报送至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备查。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无故拒绝参保人员提供的纸质处方,可以指导参保人员通过本地认可互联网定点医院进行复诊,开具复诊处方应流转至“平台”。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制定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定点医药机构应满足参保患者需求。
附件: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bmwj/202411/t20241113_2608508.html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