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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4/17 1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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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子项目,并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将包括但不限于“营养综合评定”、“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和“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我市原临床量表评估项目及其子项目归类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及相应子项目,同步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加强临床量表评估收费综合管理

    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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