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整合“减张美容缝合费”等101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面部磨削术”等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修订原执行“超声治疗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符合开展相关医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项目价格,按规定及程序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附件1所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成本测算和佐证资料进行汇总初审,通过后于2025年12月1日前报市医疗保障局,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将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成本测算和佐证资料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核。
(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开展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时,原则上应划定独立服务区域,提供与价格相匹配的医疗服务。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从其规定。
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