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我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为宁德市医保定点单位,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继续履行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宁德同惠医药有限公司周宁一心店等3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止与福安市六谷大药房有限公司等6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终止或解除与寿宁县坑底乡榅档洋村吴家畲卫生室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协议关系不再存续。
特此通知。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