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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9/11 17: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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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新增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途径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统筹辖区内2024年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申报材料受理时限,原则上为2024年9月30 日前。

  (二)符合新增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六种情形的(详见《新增办法》第八条),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申报,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向各自辖区内医保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提交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新增办法》附件1),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各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附条件新增项目的,由申报医疗机构补充提交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的预期目标和验证事项及相应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从新增项目评估指标(《新增办法》附件2)中选取临床价值和经济价值指标作为验 证并承诺的事项,必要时相关医药企业同步作出相应承诺。纳入附条件新增的项目,由多家医疗机构申报的,经协商后可由一家医疗机构牵头会同其余医疗机构联合申报,一并提交相同的验证事项和承诺函。

  三、受理审核

  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新增项目的受理和 初审,将通过审核的新增项目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于2024年10 月20日前报送市医保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核,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单位: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不完整;

  3.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4.不符合填写规范;

  5.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

  6.其他不符合《新增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有关要求

  (一)支持技术创新。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申报高质量的新增项目。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新中医等项目。按照“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理念,加强新增项目的实操性,不以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项目申报。

  (二)加强项目兼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属于现有项目可兼容的,优先通过修订项目等兼容方式完善,快速回应临床正当收费需求。医疗机构可向各自辖区内医保部门提出修订项目建议,按实际情况提交医疗服务价格修订项目信息资料(《新增办法》附件1)以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新增办法》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对照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新增项目各项工作。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2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01号)

  联系人:杨绮晴(粤政易同名);联系电话:2322982;邮箱:sybj_dy-jc@zhaoqing.gov.cn,传真:2322895。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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