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价格标准
“糖类抗原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价格,现行政府指导价高于省最高限价的调整为按照省最高限价执行;现行政府指导价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调整价格,执行现行价格(详见附表)。项目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治理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落实,并做好项目执行的跟踪监测。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工作,确保调整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管理科反映。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