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下浮不限。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调整内容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理顺,做好医保目录对照,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