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整合耳鼻喉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市耳鼻喉等医疗服务项目一类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美容整形类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全部纳入丙4管理类,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并开展相关备案工作。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增项目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通医保发〔2023〕23号)规定,明确耳鼻喉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等级(附件2-附件9)。停用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省级文件一致,请认真遵照落实,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5日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