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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4: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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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保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现对我省产科类、妇科类、麻醉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有关事项如下:

    一、新增及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新增30个产科类、84个妇科类、10个麻醉类、10个精神治疗类、101个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2.停用208个产科和妇科类、46个麻醉类、24个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统筹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要求

    本通知“省级基准价”为省级医疗机构价格调整预期水平,各市(州)医保局参考并按照价格平移、价区原则等方式确定本统筹地区市级、县级、乡级价格水平,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价格基本相当,逐步实现省域内产科类、妇科类、麻醉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相对均衡。

    确定时要注意整合前后的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差异,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历史调价情况。截至2024年12月底,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3个月,或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确定时不得上调。

    三、老编码停用安排

    为保证医疗机构出院患者正常结算工作,老编码2026年7月1日停用。

    四、新价格项目执行工作要求

    各市(州)应在2026年7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各市(州)制定本地执行价格时,务必严格恪守“不高于省级基准价”原则;同时需强化政策解读力度,做好舆情动态监测,持续跟踪项目实施成效,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此外,价格标准不再作为重大事项另行单独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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