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国谈药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130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患者便捷享受国谈药待遇,切实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及便利性,现就我市开展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目前未纳入我市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且符合《关于做好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应诊疗技术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
二、遴选程序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2023年12月18日17:00前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医保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全部文本、等级评审材料、诊疗技术证明材料、特定药品涉及科室服务量及医务人员资质材料、机构服务承诺书等材料。
各地医保行政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要求机构补充材料、进行实地复核。通过初审的,由医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集中评估,确定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
三、其他要求
1、各地医保部门应于12月22日前完成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的遴选工作,并报送市医保局进行统一公示,遴选过程应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2、对公示无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保服务协议中明确“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3、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工作要求以及我市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运行情况,做好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动态调整。
联系电话:0510-81827041。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