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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康复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4/29 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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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保局《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文件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康复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市超声检查、康复、精神治疗、妇科、眼科、血液系统、放射治疗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280项。其中超声检查类13项、康复类17项、精神治疗类10项、妇科类85项、眼科类125项、血液系统类15项、放射治疗类15项。(详见附件)。

    二、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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