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和劳务付出,助力构建规范、透明、有序的美容整形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119号)、和省医保局印发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5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完善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项目101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光子嫩肤术”等47项相综合诊查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规范整合后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属性,各地不再调整。以往有关支付政策与本次规范整合的政策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次规范整合的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和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
(二)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及价格测算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