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类、耳鼻喉类、神经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后,《规范整合后消化系统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150个主项目(357条项目编码),废止338个现行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同时修订3个现行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后耳鼻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164个主项目(313条项目编码),同时废止258个现行耳鼻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后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79个主项目(170条项目编码),废止209个现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后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109个主项目(235条项目编码),废止445个现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共设立129个主项目(294条项目编码),废止242个现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说明”和“医保支付类别”,不得自行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范围、比例或另设立医保支付标准。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对照整合后的消化系统类、耳鼻喉类、神经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发布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在昌省直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为确保患者就医结算不受影响,对于调整后涉及特殊待遇政策的项目名称和编码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过渡期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旧编码均可用于医保结算,各设区市要及时更新维护,积极稳妥推进各类立项指南的落地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