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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毒性肝炎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9/2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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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病毒性肝炎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保障水平,根据《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由限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

    本通知相关规定和肇医保函〔2024〕157号文同步实施。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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