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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关于永康市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6/12 1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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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永康市长护险发展的实际需求,现将开展受理永康市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定点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永康市取得相应执业许可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可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流程

    (一)受理方式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至永康市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永康市华丰中路19号劳动大楼3楼306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7137926

    (三)受理日期

    受理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 6月19日,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期限内,申请机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三、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护险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可向所在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提供符合长护险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提供与长护险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本机构或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医保或长护险定点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永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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