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1号,以下简称《辽医保﹝2025﹞5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制定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结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对规范后的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省定最高限价,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制定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于2026年1月10日起执行。
二、价格执行标准
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涉及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定价,具体为:三级甲等医院参照执行《辽医保﹝2025﹞51号》中《辽宁省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省定最高限价;其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据《锦州市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详见附件)市最高限价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执行。
三、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和医保经办机构认真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等)向患者提供服务。同时,健全院内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放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落实好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维护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数据信息,并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院端信息系统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数据信息维护,确保《辽医保﹝2025﹞51号》文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负责将本通知下发各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