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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5/10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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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23〕22号)等规定,现组织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试点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试点药店)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范围仅限暂未确定“双通道”试点零售药店的5家试点医疗机构(附件1)周边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申报“双通道”试点药店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书,原则上距离“双通道”试点医疗机构1000米以内,近一年无药监、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违约处理记录。

    2.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3.有独立经营国谈药区域且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国谈药与其他药品的经营区域有明确界限,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4.具有经营国谈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等。

    5.具备与国谈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

    6.承诺愿意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国谈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处方流转、在线结算、药品配送上门一站式服务。

    7.承诺能够保证国谈药相关品种的及时备货,持续稳定供应。

    8.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按照连锁药店、距离远近、经营国谈药经验等因素优先参与试点。

    三、申报材料

    1.“双通道”试点药店申报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国谈药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储存、冷链配送制度等。

    6.国谈药相关采购证明。

    7.经营用房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1.受理申报。申报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至5月16日提交“双通道”试点药店申报表扫描件发送至市医保中心接收专用邮箱(handong@ybj.beijing.gov.cn)。

    2.审核评估。市医保中心在申报单位现场验收申报材料,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向药品监管部门函询行政处罚和违约处理记录。

    3.对外公示。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确定“双通道”试点药店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市医保中心组织“双通道”试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试点药店三方签订协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0日

    (联系电话:5552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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