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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医保局 州卫健委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 支付目录(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5/30 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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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保局、卫健局,局属事业单位,州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印发了《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湖北省2023版》,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定

    (一)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均收录进《湖北省2023版》并进行了规范。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2023版》所列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省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湖北省2023版》的“本类说明”、“说明”、“除外内容”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可以另行收费,并执行“零差率”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一)《湖北省2023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分为正式项目、新增试行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

    1.正式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2.新增试行项目实行备案价管理。我州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试行项目,试行期内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在项目预期价格内确定试行价格,报州医保局州卫健委备案后执行。

    3.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自主定价执行。

    (二)《湖北省2023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各等级之间保持一定的价格级差。我州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等级,对应执行《湖北省2023版》所列“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三)以《湖北省2023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基准,结合《恩施州综合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2019版)》和202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所列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州医保局、州卫健委编制了《恩施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恩施州2023版》,附件2),供我州各公立医疗机构对应执行。

    州医保局、州卫健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均废止。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省新发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规定

    《湖北省2023版》规定了对应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恩施州2023版》与其完全一致)。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严格对应执行。其中,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省新发医保支付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恩施州2023版》中已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未定价格标准的,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定标准收费。相关公立医疗机构需开展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收费的,应在每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中,按规定提出定价申请,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4年5月30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医保局、卫健局,局属事业单位,州管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州医保局、州卫健委反馈。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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