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江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超声检查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7号)、《关于规范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8号)文件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超声检查类、物理治疗类、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项(详见附件1-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96项(详见附件1-2)。
(二)整合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2项(详见附件2-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81项(详见附件2-2)。
(三)整合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3项(详见附件3-1),修订原执行价格项目1项(详见附件3-2),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67项(详见附件3-3)。
二、有关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禁以任何形式修改、调整和分解项目编码等相关项目要素,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提供医疗服务,严格对照医院收费等级类别规范收费标准,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及时进行信息系统维护。
三、执行时间
规范后的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规范后的超声检查类、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