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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关于金华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第二批定点申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5/15 1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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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区长护险发展的实际需求,现将开展受理金华市市区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执业许可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流程

(一)受理方式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2403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2336068。

(三)受理日期

   受理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5月23日,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期限内,申请机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三、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护险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可向所在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五)申请机构护理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申请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七)提供工作人员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符合长护险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提供与长护险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本机构或省内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长护服务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医保或长护险定点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于中止期间;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城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实际控制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残疾人托养机构  □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

提供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服务 □社区护理服务

以下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填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机构证书号


护理人员构成

人员类别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

注册医师






注册护士(师)






合计






护理员

总人数

养老护理员

医疗护理员

长期(健康)照护师

其他






床位数

总床位数

其中护理区床位数



自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本单位承诺:本次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在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后,机构的各项软硬件不低于本机构申请时的各项条件,如提供材料虚假、不真实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附件2: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综合审核表

机构名称(盖公章) :                       地址:                          综合审核时间:      

序号

审核指标

审核标准

综合审核情况

1

经营时间

是否在现营业场所正常营业(以执业许可证、设立许可证、备案时间、营业执照为准,计算到申请当日)3个月及以上,“否”即为不合格。


2

法人资格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否”即为不合格。


3

服务资质

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服务资质,有提供每天24小时无间断护理服务的能力,且符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条件。“否”即为不合格。


4

基础配置

是否配备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的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是否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是否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项为“否”即为不合格。


5

制度建设

是否建立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否”即为不合格。


6

规范经营

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和规范;是否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其中一项为“否”即为不合格。


7

医疗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医护专业人员,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 人。“否”即为不合格。

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是否设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否”即为不合格。


8

收费标准

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否”即为不合格。


9

护理区域设置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是否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否”即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是否单独设立长期护理专区或病房,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否”即为不合格。


10

人员配备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配备与长护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是否不低于1:3,“否”即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病区或病房相适应的医护人员以及护理服务人员,长期护理病区或病房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是否不低于1:3.5,“否”即为不合格。


11

不予受理的情形

是否存在受理通告中列明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有一项不予受理的情形即为不合格。


评审情况


以上为基础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附件3: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综合审核表

机构名称(盖公章):                       地址:                              综合审核时间:

序号

审核指标

审核标准

综合审核情况

1

经营时间

是否在现营业场所正常营业(以执业许可证、设立许可证、备案时间、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计算到申请当日)3个月及以上,“否”即为不合格。


2

法人资格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否”即为不合格。


3

服务资质

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服务资质,有提供定期上门护理服务的能力,且符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条件。“否”即为不合格。


4

基础配置

是否配备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的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是否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项为“否”即为不合格。


5

制度建设

是否建立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否”即为不合格。


6

规范经营

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和规范;是否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其中一项为“否”即为不合格。


7

医疗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医护专业人员,且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否”即为不合格。
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是否通过自主聘用或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具备相应的医护专业人员,能提供医疗指导服务的护士不少于1人。“否”即为不合格。


8

收费标准

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否”即为不合格。


9

经营场所

是否配备固定的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否”即为不合格。


10

人员配备

配备持有效护理员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是否不少于3人,“否”即为不合格。


11

不予受理的情形

是否存在受理通告中列明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有一项不予受理的情形即为不合格。


评审情况


以上为基础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1

运营时间

在现营业场所正常开展护理服务满3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得0.5分,最高得8分。


2

注册资金

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在20 万(含)以上,每增加 10 万,得0.5 分,最高得5分。


3

运营场所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50平米(含)以上,每增加10个平方,加0.5分,最高得10分;
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剩余有效期超过5年,得5分;自有经营场所产权,得5分。
具备基础的硬件设备:包括设置独立的咨询服务区、业务办公区(需配合符合要求的电脑设施设备)、实名制档案管理区、实操培训区、物资存放区或消毒灭菌区。满足一个功能区得2分,最高得10分。


4

人员配备

配备持有效护理员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在10人(含)以上,每增加1人,加0.5分,最高得12分;其中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在3人以上,每增加1人得0.5分,最高得15分。自主聘用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专业人员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得1分,最高得5分。


5

信息配置

拥有护理服务信息系统(含APP)得5分;能够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信息监控措施,每有1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3分;能够提供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网专网部署的得2分。


6

机构布局

已在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开展长护险服务业务的,一个城市(地级市为单位)得1分,最高得6分。


7

档案管理

建立失能人员一人一档的,得3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的,得3分。


8

服务质量

按照长护险服务要求,建立护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得3分。


9

风险防范

建立有效风险防范制度或购买相关保险,有效防范因护理不当造成参保人员人身伤害风险的,得5分。


评审情况


以上为差异化指标,根据得分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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