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4号)、《吉林省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此次修订完善了“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删除了项目说明中“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每次按160元收取”相关内容表述。同时,“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价格项目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二、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