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支持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超声检查类、妇科类、放射治疗类、血液系统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综合诊查类、麻醉类、精神类、康复类、眼科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消化系统类、泌尿系统类、体被系统类、美容整形类、心血管系统类、神经系统类、耳鼻喉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要求,经研究,决定执行我区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并同步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妇科等21类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5项(详见附件1、22)。
(二)新设立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68项(详见附件2、23)。
(三)新设立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87项(详见附件3、24)。
(四)新设立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6项(详见附件4、25)。
(五)新设立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5、26)。
(六)新设立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2项(详见附件6、27)。
(七)新设立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17项(详见附件7、28)。
(八)新设立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4项(详见附件8、29)。
(九)新设立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价格项目64项(详见附件9、30)。
(十)新设立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5项(详见附件10、31)。
(十一)新设立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56项(详见附件11、32)。
(十二)新设立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3项(详见附件12、33)。
(十三)新设立呼吸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90项(详见附件13、34)。
(十四)新设立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75项(详见附件14、35)。
(十五)新设立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6项(详见附件15、36)。
(十六)新设立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1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5项(详见附件16、37)。
(十七)新设立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326项(详见附件17、38)。
(十八)新设立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9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0项(详见附件18、39)。
(十九)新设立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27项(详见附件19、40)。
(二十)新设立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39项(详见附件20、41)。
(二十一)新设立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69项(详见附件21、42)。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2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本通知所定价格为自治区管理三甲医院最高限价,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
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自治区中医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自治区医保局将制定新旧版本过渡期间监测评估考核方案,根据各专科三甲医院考核情况,确定逐步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
二、统一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8号)中涉及儿童加收项目也按此口径执行。
三、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确定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以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进行支付,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所定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除另有规定外,地市制定最高限价应与自治区制定的A类最高限价保持10%及以上价差,具体比例应结合历史价格水平在2025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量内科学确定,避免价格水平大幅波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基金安全可控。
(二)做好与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相衔接。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5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04号)中规定的总量、路径和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各类价格项目落地方案。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方案后,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制定辖区价格政策,按照B类、C类、C类下浮10%的管理办法执行,辖区公立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辖区B类、C类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各地市未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的,在新版价格项目落地时及时修正。
(四)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上传工作。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应在新版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上传新版价格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代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为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应用,本次价格项目制定了相应价格政策,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自治区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调整后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同步跟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