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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9/12 9: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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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减轻门诊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患者看病就医便捷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贵港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贵港市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人员类别

调整前的基金

支付比例

调整后的基金

支付比例

三级

在职

82%

87%

退休

85%

90%

二级

在职

84%

89%

退休

87%

92%

一级

在职

86%

91%

退休

89%

94%

一级以下

在职

88%

91%

退休

91%

94%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贵港市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调整前的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后的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

90%

90%

二级

85%

85%

市三级

80%

80%

自治区或省三级

60%

70%

三、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及比例

    贵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限额及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详见下表),其中学生在贵港市内校医务室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其他教职工按照其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关标准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单日门诊限额(元)

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

6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

65%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00

75%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校医务室

70

85%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管理

    取消贵港市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只能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限制,贵港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在贵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选择贵港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增加“村医通”设备医保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完善贵港市“村医通”设备结算服务功能,在原有的医保直接结算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基础上,增加“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慢性充血性心衰”2个结算病种。

六、明确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及离休干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医疗保障待遇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及离休干部参保人员在贵港市内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购药费用,先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结算医药费超出年度额度(一至六级伤残军人1800元,离休人员3600元)后,可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待遇支付标准为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购药费用实支实报,属于自费的药品和医药服务项目由个人负担,基金不予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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