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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规范眼科类、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类、心血管类、疝、甲乳类、骨骼肌肉系统类、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30 10: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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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眼科类、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类、心血管类、疝、甲乳类、骨骼肌肉系统类、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建议意见,请填写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4)并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电子表格文档)通过我局官网“互动交流>公开意见征集”专栏反馈,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4日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

    联系方式:88979985

    邮政编码:401121

    附件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眼科类、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类、心血管类、疝、甲乳类、骨骼肌肉系统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眼科类、耳鼻喉科、呼吸系统类、心血管类、疝、甲乳类、骨骼肌肉系统类、体被系统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眼科类等八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467项,并确定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其中:规范后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3项(主项目125项,扩展项10项,加收项98项);规范后耳鼻喉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13项(主项目164项,扩展项3项,加收项146项);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7项(主项目68项,扩展项1项,加收项48项);规范后心血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96项(主项目129项,扩展项25项,加收项142项);规范后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2项(主项目25项,扩展项3项,加收项34项);规范后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5项(主项目109项,扩展项5项,加收项121项);规范后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5项(主项目53项,扩展项5项,加收项57项)。

    (二)停用现行光动力疗法(PDT)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58项,详见附件2。其中: 停用原眼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24项;停用原耳鼻喉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04项;停用原呼吸系统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92项;停用原心血管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16项;停用原疝、甲乳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9项;停用原骨骼肌肉系统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49项;停用原体被系统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79项。

    二、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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