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管各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更好满足群众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结合各地及定点医疗机构反馈意见,报经国家局审批通过后,研究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临床实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中符合“分类简化兼容项目的报告要求,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财务分类、内涵等进行修订调整完善,共计18项(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价格权限管理要求,组织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调整工作。同时应按照修订规范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内涵,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凡在项目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2024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价格调整工作,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统一自2024年9月25日零点起执行,请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特此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