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的规定,经自主申报、现场评估,下陆区骏康诊所等四家医药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障协议管理要求,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现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
本公示从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对以上情况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向下陆区医疗保障局反映相关情况,联系电话0714-6577508。
下陆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