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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关于贯彻规范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23 15: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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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要高度重视规范超声检查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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