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医保发〔2019〕85号)、《关于推进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结算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1号)等有关规定,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材料审核、实地审验、谈判协商,拟取消3家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现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沂水县医疗保障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示。
监督电话:0539-2232068。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