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闽医保〔202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4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2024〕11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合理治疗需求,根据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详见附件。
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在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但与门诊特殊病种诊治直接相关的医保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且有药品说明书等法定依据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范围;若与该门诊特殊病种诊治无直接相关,不纳入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范围。根据病症经中医辨证施治开具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支付。请各统筹区和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情况动态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1号)同步废止。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