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骨骼肌肉系统、产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2项(见附件1-3),废止原价格项目470项(见附件4-6),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7-9)。除附件1-3“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内容与现行可另行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
本次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市医保局按照省医保局工作部署,积极落实执行新的立项指南价格项目,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附件1-3所列价格为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不得上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政策严格按调整时间顺利实施。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