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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关于注销部分医疗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9 13: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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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等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医疗机构中6家长时间停业超过1年,1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校验,请于2026年1月23日前在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愿放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予以登记注销。

 

    公告期间,如存在异议,请于公告期内向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反映。联系电话:0416-3125072。

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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