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根据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监测评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市医保中心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