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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康复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4/27 1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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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康复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25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市现行的超声检查、康复、血液系统、精神治疗、放射治疗、妇科、眼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69项。其中,新设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康复类项目17项、血液系统类项目15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0项、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妇科类项目85项、眼科类项目125项,修订1项,废止588项(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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