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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公立医疗机构儿科医疗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4/4/29 1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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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儿科加收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公立医疗机构儿科加收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实施说明

  (一)列入此次儿科加收政策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六岁(含)以下儿童的“普通门诊诊查费”等111项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见附件1),加收项目在我市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加收幅度不超过20%。调整后共有609项儿科加收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2、3)。  (二)六岁(含)以下儿童是指六周岁以下(72个月,含生日当天,即年龄小于等于6岁);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

  (三)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将加收政策落实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政策解释和监管,确保加收政策仅限于六岁(含)以下的儿童。

  (二)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释工作。做好六岁(含)以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收政策调整工作,不得随意增加或拆分项目,提前做好收费系统调试,及时上传更新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此次实施六岁(含)以下加收政策的医疗服务项目,即附件所含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后加“E”予以区分,便于检索汇总。

  四、实施时间

  本次调价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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