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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关于调整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公开遴选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7/1 16: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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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简称:谈判药品)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结合《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肇医保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确保“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遴选事宜如下:

    一、遴选原则

    “双通道”药店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参保人员数量、结构分布、医疗服务机构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双通道”药店资源配置,择优选取原则。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谈判药“双通道”保障合力。

    二、遴选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已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1年以上,上年度或定期专项考核,服务质量考核800分(含本数)以上,且3年内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管局作出含警告以上行政处罚,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及违约金、医保行政处罚、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等情形;

    (二)设置药品存储、陈列、销售区域等不少于10平方米作为“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专区,对所售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还需配备“双通道”用药咨询、病人服务等区域;

    (三)制定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

    (四)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及24小时配送药品服务能力,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能实现药品陈列、储存、配送等环境温湿度实时有效检测和调控,保证药品质量;

    (五)零售药店成立不少于5人以上工作专班团队(含药师),至少配备注册到门店的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至少一名药学执业药师),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营业时间内注册到店的药师至少一名在岗;

    (六)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至少50%以上的药品经销权,且药品销售价格执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七)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医保信息技术规范,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接,贯彻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配备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等设备;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遴选方式

    市医保中心根据“双通道”药店资源配置情况,向社会公布遴选数量、地区分布、遴选调整等信息开展遴选工作。综合考量地理位置及是否具备DTP 药房资质、所在区域无“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等情形。遴选通过材料初审、综合评价、现场核查、集体审核等流程进行评价,最终结果对外公示。

    四、遴选流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提交材料,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遴选确定。提交材料如下:

    1.《肇庆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申请表》(附件1);

    2.《肇庆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3.按照《肇庆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估表》(附件3)中的材料说明准备相应材料。

    所有材料全部使用A4纸制作,编制目录、标注页码(逐页加盖公章与骑缝章)后按序装订成册3份,并扫描成PDF文件保存至U盘由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一并提交到所受理医保中心进行现场报名。

    (二)材料初审

    1.审核通过的,市医保中心出具受理回执书(附件4);

    2.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补充,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附件5),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逾期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3.定点零售药店不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市医保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回执书(附件6)。

    (三)现场考核

    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告知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的时间,市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按评估标准到现场进行综合评审,发现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合法、不真实的,取消遴选资格。

    (四)集体审核

    市医保中心根据申请资料、现场考核等情况,进行集体审核。按遴选区域名额,将符合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评估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并确定初选名单。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按照《肇庆市“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估表》栏目中“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达标率,地理位置等服务评估依次按单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第一项分数相同时,顺延至第二项进行比较,以此类推。

    (五)名单公示

    市医保中心负责将入选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协议签订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遴选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双通道”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首次纳入由市医保中心与入选“双通道”药店签订补充协议(附件7),续签协议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签订。

    (七)结果公布

    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双通道”零售药店名单。

    五、监督管理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医保中心负责定期对“双通道”药店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如经核查不符合“双通道”药店的初始准入条件,或存在违反相关协议等规定的行为,各地医保中心将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作为“双通道”药店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外配处方医师实行医保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所有具备开具外配处方资格的医师名单、执业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医师所开具的处方才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对存在违反医保政策规定及医保协议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终止该医师外配处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处理措施,因医师违规行为增加参保人不必要负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本通知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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