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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关于申报“双通道”医保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9/3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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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提高“双通道”药店定点新增纳入工作效率,减轻申请单位工作负担,按照属地统一管理、省市一体化推进的工作原则,济南、省直“双通道”药店定点新增纳入工作由济南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和《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医保字〔20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为进一步提升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现就申报省直、济南市“双通道”医保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双通道”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门店纳入医保定点1年以上,近3年内无医疗保障等相关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整体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需提供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设立独立的医保谈判药品经营业务场所或专柜,医保谈判药品管理相关制度健全。

    2.配备与经营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在满足药品“进、销、存”基本功能的同时,具备开展“一站式”结算的条件,能够满足药品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3.注册到门店的执业药师两名以上,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全员缴纳社会保险。

    4.“双通道”药店应具有独立的药品管理系统,满足药品“进、销、存”管理需要,做到药品流通可追溯,并能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

    5.按要求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市辖区内“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县域内“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医保支付价(“双通道”药品参考名单见附件1)。

    6.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能实现药品陈列、储存、配送等环境温湿度实时有效检测和调控,保证药品质量。

    7.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

    8.取得DTP药房资质的优先纳入。

    二、提供的材料

    1.《济南市“双通道”医保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济南市“双通道”医保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门店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国家谈判药品在营凭证或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在营药品名单及销售价格表。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如:进销存系统截图。

    6.冷链设施设备验证报告及校准记录。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双通道”药品管理相关制度。

    三、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材料按顺序装订,于2024年9月3日-9月14日(法定工作日)报送,逾期不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提交申请的零售药店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接受申报。医保部门现场查验合格的,纳入拟新增定点公示范围。

    地  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17楼1705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68966709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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