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要求,我省对现行血液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十二类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规范整合设立血液系统类项目15项(附件1),神经系统类项目82项(附件2),耳鼻喉科类项目164项(附件3),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附件4),心血管系统类项目129项(附件5),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附件6),妇科类项目85项(附件7),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附件8),疝、甲乳类项目25项(附件9),体被系统类项目53项(附件10),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附件11),美容整形类项目101项(附件12)。废止“面神经肌电图检查”“心电事件记录”等1956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3)。
对“骨髓采集费”等847个价格项目制定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脑磁图检查费”“血管灌注治疗费”“美容治疗费(光/激光)”等10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开展。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范围
将“颅内动脉瘤夹闭成形费”等741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脑电图检查费”等456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宫腔镜检查费”等285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费”及美容整形类项目共209个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对技术难度低、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价格项目,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避免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过低影响医疗供给。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向医疗机构和患者讲清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答疑解惑,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5月31日24时前完成整合前项目费用上传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