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确保工伤保险项目不减少、待遇不降低、政策不中断,各地在落地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时,应同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对立项指南项目中包含已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原有项目的,该立项指南项目继续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由医保部门在发布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时一并明确,并同步上传福建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后期如有目录变更也应同步更新上传,其他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保持不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