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呼吸系统类、体被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6﹞4号)(以下简称辽医保﹝202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辽医保﹝2026﹞4号文件贯彻执行工作,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收费系统的对照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参保患者按期享受待遇。
二、经办机构负责将本通知下发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呼吸系统类、体被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等支付政策以及“床位费(单人间)”医保类别调整的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妥善处理参保群众的合理诉求。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