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 号)、 《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 《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26号)、《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0号),对我区现行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规范整合后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立项指南主项目81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广西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 1.1、2.1、3.1、4.1)。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相关项目。废止已整合的“普通病房床费”、“B超常规检查(妇科)”、“采自体血及保存”、“徒手平衡功能检查”等41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广西废止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2、2.2、3.2、4.2)。
三、医保支付标准。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详见项目价格表中的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26年1月26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