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血友病定点服务机构、血友病参保患者: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友病门诊管理服务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解决血友病患者在医疗救治和医保经办中的突出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点范围。对血友病患者的医保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根据参保人自愿原则,在十堰市血友病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定点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二、实行签约管理。血友病参保患者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血友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请签约(签约单附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签约,不得推诿参保患者,并为签约患者建立诊疗方案和就医档案,一人一档,以备检查。
三、血友病患者因治疗血友病在非血友病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