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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9 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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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26号)、《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省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省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2.停用我省“骨髓采集术”等29项相关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我省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2.停用我省“眼动检查”等25项相关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血液系统类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和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发文后请及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中上传价格数据。
  (二)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省属公立医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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