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我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福鼎市伍心医院等7家医药机构新增为宁德市医保定点单位,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中止与福安市康立好医药有限公司等14家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终止或解除与福建好药师万店大药房有限公司屏南古厦店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协议关系不再存续。
特此通知。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