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残疾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岁(不含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0-14岁(不含14周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二、支付标准
符合康复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残联按规定予以补差。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