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部署,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和《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肇医保发〔2023〕34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一)明确扩面征缴任务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2号)任务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超过95%,实现应保尽保。我市各地集中征缴期扩面征缴2024年度居民医保任务数原则上不低于2023年度各县(市、区)、功能区党政领导班子推动高质量发展差异化综合考评指标(指标另行下达),国家和省、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二)全面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第五、二十条有关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的规定,确保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残疾人、优抚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人员100%纳入居民医保,并按规定落实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或财政资金资助。
(三)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对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含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确保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要求,扩大学生参保覆盖面,辖区内高校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组织做好幼儿园、各中小学学生参保工作,争取参保率达到100%。针对流动人口、新生儿等重点人员,全面落实中途参保政策,确保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居民医保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组成。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2024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等资料参加居民医保。
(三)缴费方式。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征缴2024年度居民医保费工作,推行粤税通、粤省事、智能APP、微信公众号、“粤智助”政务服务一体机、个人银行代扣,以及银行网点等线上线下缴费方式,切实方便群众。
(四)全力推进“肇福保”。为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了《肇庆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肇医保发〔2021〕26号),于2021年11月25日正式发布,并入选2023年肇庆十件民生实事之一。2024年度,“肇福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参保时间拟定为2023年11月1日-12月31日(11月1日前可进行预参保)。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可通过“肇福保”微信公众号、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线下营业网点等方式参保缴费。各地各部门在做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同时,要加大“肇福保”宣传发动,倡导和鼓励参保群众购买,努力实现“基本医保+肇福保”应保尽保。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并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要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政数、残联等部门联动,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第五条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全力推进征缴工作。
(二)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覆盖率超过95%,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强化时间节点,2023年10月前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工作,并将代征收的参保个人缴费筹资款及利息全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协助各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级各类学校等(以下简称代办单位)建立居民医保参保征缴明细台账,做到各方心中有数,以账促管,确保征缴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同时积极引导缴费人采用“掌上办”、银行代扣等非现金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对收取参保群众现金的,要遵循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每天进行账实核对并及时按规定将资金通过“粤税通”、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及时缴入专户,避免由代收人员个人保管,从源头防范代收代办廉政风险。要落实本地代办情况公示制度,在代办单位公告栏、政府网站等公示代办单位、代办人员、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代办单位应当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脱敏导出缴费人缴费情况(即身份证号加*号,防止泄露个人隐私),在代办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也可以辅导缴费人通过“粤税通”(录入身份信息查询)查询缴费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征缴标准和政策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两定医药机构、群众办事大厅、学校等主阵地优势,充分利用现有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手机报等媒体刊播征缴信息,LED屏滚动播放,派发宣传单张、小册子等,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和受众群众,用好“两微一端”新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关注的浓厚氛围。
(四)密切协作,及时报送情况。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主动争取教育部门支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特别在信息共享上加强联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市、区)税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征缴进展情况(详见附件1)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汇总后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再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反馈和通报。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学生参保工作,按照附件2统计汇总全市在校学生参保情况。原则上,10月31日前每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11月起,每10天报送一次;征缴期结束前半个月,每天报送一次。
(五)强化督查,确保完成任务。为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将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督查小组,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