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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康复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4/29 1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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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依据国家医保局《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文件要求,规范了我省超声检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妇科、眼科、血液系统、口腔、呼吸系统、耳鼻喉、骨骼肌肉、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美容整形、疝甲乳、放射治疗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1114项。其中超声检查类13项、康复类17项、精神治疗类10项、麻醉类10项、妇科类85项、眼科类125项、血液系统类15项、口腔类114项、呼吸系统类68项、耳鼻喉类164项、骨骼肌肉类109项、神经系统类82项、泌尿系统类108项、体被系统类53项、美容整形类101项、疝甲乳类25项、放射治疗类15项(详见附件)。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不高于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前提下,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分三批执行。 第一批2026年4月30日执行超声检查类、康复类、血液系统类、精神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第二批2026年5月25日执行麻醉类、呼吸系统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类、神经系统类。第三批2026年7月31日执行疝甲乳类、口腔类、美容整形类、泌尿系统类、耳鼻喉类。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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